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新田某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学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2月登记结婚,1990年生育女孩郑某×、1992年生育女孩郑××、1995年生育女孩郑×芳。婚后建有房屋一座,无债权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郑×芳由原告郑某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教育费;
三、原、被告婚后建有的房屋一座归原告郑某所有,原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被告李某人民币10000元(款交本院转付被告)。
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