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上诉人之母亲),女,71岁,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退休医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34岁,海南省残疾联合会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海口市人民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潘文忠,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翁某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庭长黄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燕、蔡红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2001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李海燕、许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潘文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蔡红曼
审判员李燕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