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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经本院2011年12月20日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拒不到庭的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

审判员刘波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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