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唐昭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嘉禾县人,务工,住郴州市X村X组。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唐昭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昭仁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唐昭仁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