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因本案于201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朱XX在本市X路、共和新路附近的公交申崇线终点站,对被害人张XX谎称是其亲戚,需要借钱还债,骗取张XX人民币500元。
同月25日,被告人朱XX在上述地点被张XX及其儿子发
现并扭获。朱XX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于同月9日10时许、13时30分许,在上述地点以相同手法先后骗取被害人高XX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陈XX人民币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高XX、陈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X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朱XX的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朱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XX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钱晔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