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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贺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已与被上诉人贺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郭新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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