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潭中执字第95-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仍未履行。经本院采取提取劳动收入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某罗分别于2012年2月8日和2012年4月26日两次偿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现本案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裁字第X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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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代理审判员肖俊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