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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2002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1月15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黄某经密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窜到平南县X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平南官成营业厅的后门处,由被告人黄某打开后门锁,被告人罗某和黄某进入营业厅内,共同将营业厅内的手机、两个保险柜等物品盗走,放在被告人罗某家中。后被告人罗某、黄某撬开两个保险柜,取出放在保险柜里的手机一批、现某人民币600多元以及手机充值卡等物品。随后被告人罗某分得现某人民币300多元,被告人黄某分得现某300元及四张手机充值卡(共价值180元),并各自挑选六台自己认为值钱的手机,余下的手机就放在被告人罗某家收藏,将撬烂的两个保险柜丢弃到平南镇X村野外的一个石窝塘里。被告人罗某将自己分得的手机分别给吕X文(取保候审)、罗某龙(取保候审)各两台使用。经清点,涉案被盗有全新手机43台、替顾客修理的手机9台、保险柜两只等钱物。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核定,涉案被盗手机及保险柜价值人民币24194元。

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带民警到平南县X村岭坪屯罗某家背后一废弃的屋内提取了涉案被盗手机30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追缴回的36台手机及撬烂的保险柜返还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

另外,在本院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因本案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造成其余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覃XX、原XX、罗X铭、罗X伟、吕X文、罗X龙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登记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平价认鉴字[2012]X号、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08)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融水苗族自治县看守所的融看刑释字(2009)X号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黄某犯盗窃罪均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某、黄某实施盗窃前一起密谋,盗窃时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为主犯,应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主动代其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文胜

审判员黎鹏

人民陪审员张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华卿

林雅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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