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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毛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岩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区)丛林镇X村x号,现住重庆市X区)新田某XX号附XX号X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夏XX,重庆市X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区)丛林镇X村XXXX号,现住址同原告毛X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毛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XX及其代理人夏XX、被告杨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8年11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毛X。因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被告脾气古怪,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原告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杨X辩称,原告陈述不实,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双方共同购买重庆市X区)新田某XX号附X号XXX号住房后,感情出现问题。原告迷恋打牌,经常殴打、辱骂被告。社区调解多次没有好转。现被告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愿意搞好夫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8年11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毛X。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因双方性格差异,婚后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

同时查明,2011年8月29日、2012年1月12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纠纷先后两次在重庆市X区)万盛街道新田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婚姻档案证明书、毛X常住人口登记卡、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及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婚姻,均系再婚,更应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应为子女及家庭着想,加强沟通,相互谅解,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非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被告表示为家庭及子女考虑,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立法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毛XX要求与杨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毛XX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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