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7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5、6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多次在夜晚以每斤十四、五元价格收购郑某彬、焦玉德(另案处理)等人盗窃的通信电缆,然后又以每斤十六、七元的价格卖出牟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2、证人郑某、李某乙、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结论;4、户籍证明;5、情况说明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胡溶溶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