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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

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

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武××与申请人××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唐勇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武××与申请人××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于2011年5月17日经郴州市北湖区X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公司同意支付武××工程款x元;

二、工程款由武××向法院申请执行,参与××公司资产拍卖款分配,具体兑现额以实际分配额为准。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勇林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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