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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尹某、于某与被告谢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告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慈利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尹某、于某与被告谢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调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尹某、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黎洪亮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龙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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