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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大学诉徐B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A大学。

法定代表人张C。

委托代理人胡D。

被告徐B。

委托代理人徐E。

委托代理人徐F。

原告中国A大学诉被告徐B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A大学之委托代理人胡D、被告徐B及其委托代理人徐E、徐F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A大学诉称,本市G路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所有权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产,由原告行使所有权。被告系转业复员人员,其租用该房在2006年12月之前尚能按时缴纳房屋租金。2006年12月,原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开具《住房分配通知》,并于2007年1月开始执行核定后的租金标准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9.70元。因被告从2007年1月始未支付房屋租金,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租金1076.40元。

被告徐B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为军队转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义务为被告解决80的房屋,但原告并未解决。被告转业至上海H学校后的最后一次福利分房时,因原告出具曾分配给被告系争房屋的证明,导致被告未能享受福利。另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租金调整最高也不能超过1998年租金标准的25%,原告原收取标准为每月26.20元,现提价太高,且原告不允许被告购买系争房屋产权,而相关规定注明不可售公有住房租金不变。现同意按原来每月26.20元-增长25%的标准支付租金。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G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所有权性质为军产,住用单位为原告中国A大学。原告将系争房屋分配给被告租赁使用后,被告原一直按规定支付租金,2007年1月始,原告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精神,参照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对系争房屋租金测估结果(98标准月租)92.70元,对被告从2007年1月始执行收取每月89.70元租金。经原告催讨,因被告以未能享受相关福利等为由至今未付租金,故原告于2007年12月具状来院,作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本市G路X弄X号X室房屋系军产,由原告住用,在原告分配给被告租赁居住使用后,有权依据法律或规定收取房屋租金。现原告以低于地方标准收取租金,于法不悖,可以支持。被告认为因原告原因未能享受复员军人应有福利,该辩称事由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至于被告要求以原付费基础增长25%支付租金,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A大学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房屋租金人民币1076.40元;

被告徐B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徐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萍

书记员储嘉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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