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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东同古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X乡X村民委员会。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凤泉区X乡X村民委员会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年9月24日作出的(2004)新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诉讼双方的责任划分错误,判决有失公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北地白土场承包协议》,原审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以申请再审人未交足承包费和非法开采为由,阻止申请再审人开采白土,该行为欠妥。因申请再审人是在其所持的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形下进行的开采,应属非法开采行为,且申请再审人所提供的其与新乡市李固水泥厂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不足以证实其存在经济损失60万元,故原判对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赔偿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刘长虹

审判员林海英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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