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系精神病人。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甲与被告毛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
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毛某甲负担。
审判员黎洪亮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龙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