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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温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新红,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温某与被告孙某于2004年3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2日双方在慈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起名孙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起名孙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夫妻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3月,原告温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亦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孙某由原告温某波负责抚养至成年,其生活教育费由原告温某波负担;婚生次女孙某由被告孙某负责抚养至成年,其生活教育费由被告孙某负担。但婚生女仍属父母双方之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在原告抚养孙某期间,被告孙某享有探望孙某的权利;在被告抚养孙某期间,原告温某享有探望孙某的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洪亮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龙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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