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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曹某乙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奴五金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曹某甲,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曹某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奴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曹某乙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奴五金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奴五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1年5月3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奴五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奴五金有限公司存款陆万伍仟元至本院,用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曹某乙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刘建胜

审判员陈程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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