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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诉被告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男,汉族。

被告冯某,女,汉族。

原告毛某诉被告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及委托代理人邱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诉称:2010年6月16日,被告因承揽工程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率4分,发生纠纷由周某市X区人民法院解决。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冯某书面辩称:该借条是伪造的,请求法院对该借条进行司法鉴定。另外毛某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周某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在公安机关查证核实后再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冯某于2010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率4分。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2010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率4分,发生纠纷由周某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3月25日,被告冯某的丈夫吴海祥向本院邮寄了反诉状及记载有冯某姓名、住某、指纹的信函各一份,其中有要求鉴定借条真伪的内容。2012年4月16日本院按被告冯某的身份证地址和吴海祥向本院提供的冯某地址,向被告冯某邮寄送达了预交鉴定费用的通知书,邮政部门以冯某拒收为由退回该邮件。除此之外冯某未用其他方式正式递交鉴定申请书和预交鉴定费。本院根据反诉状反应的内容到周某市公安局调取了吴海祥的控告状、对冯某的询问笔录、补充举报材料、周某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各一份。控告状显示毛某与毛某志系同一人,2012年3月28日周某市公安局对毛某志决定按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诉被告借款一事,被告虽然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伪造且属非法经营,但其拒绝到本院办理鉴定的相关手续,拒绝参加庭审,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借条系伪造或者原告有非法经营的行为,因此被告对本纠纷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关于借款利息的请求,按照约定月利率为4%,超出法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按四倍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毛某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9800元,由被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志强

审判员王志军

审判员周某东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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