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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欧某因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毅力,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谷子佩,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某因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欧某经过慎重考虑,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欧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欧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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