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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X村X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西安市X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X,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X。

被告X村X组。

诉讼代表人李某X,男,系该组组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X村村X村)、被告X村X组(以下简称X村X组)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X、被告X村之法定代表人于X之委托代理人高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X村X组诉讼代表人李某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从小出生在被告村X组的合法村民,2011年两被告给村X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41545元,却未给原告分配。故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分配其征地款415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村X村委会指定的分配方案,不同意给原告分配征地款。

被告X村X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自出生户某一直在被告村X村民权利,履行村民义务。2007年,原告与长安区X村民何飞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女,但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书,原告户某也未迁出。2011年9月,被告村组的土地被国家有偿征用,两被告给村X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41545元,未给原告分配,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其分配征地款41545元,被告X村认为原告已结婚,属嫁农女,应将户某迁出,不应分得征地补偿款。庭审中,原告提供身份证、户某、土地承包证、合疗证、选民证各一份,证明自己是被告村X村民,被告应当给其分配征地款;被告X村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表示如果原告未婚属实,同意给其分配。因X村X组未到庭,调解未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从小出生在被告村组,虽曾与他人同居生活,但并未领取结婚证,且户某一直在被告村X村民,理应与其他村X村民待遇,现两被告给村X村民分配征地款,而不给原告分配,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被告X村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制定,对被告X村X组给付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北村X组分配原告李某征地款41545元;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8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西北村X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琳

审判员牛毅虎

代理审判员姚俊玲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史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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