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又名李X,男。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慈利县金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某与被告杨某于2007年1月在广东省佛山市务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双方开始同居,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某与被告杨某在同居期间因琐事常发生矛盾,同居不久双方便分居生活。2007年12月20日双方之子原告杨某出生,原告出生后一直由杨某抚养。2010年5月13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某与被告杨某就原告杨某的抚养问题双方签订了一份抚养费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被告应于2010年5月13日起6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三十个月的抚养费15000元和医药费8000元,另应从2010年7月份起每月10日前给原告支付抚养费600元等。协议签订后,被告杨某果认为该协议是在违背自已真实意思下签订的,一直未履行协议。2012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杨某履行协议,支付抚养费50000元。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仍由其法定代理人杨某负责抚养至成年,其抚养教育费由被告杨某负担18000元(已履行),其余抚养教育费由杨某负担。但原告仍属父母双方之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洪亮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龙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