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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甲某交通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某人代某。

被告张某。

被告甲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袁勇军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郑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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