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7月l3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l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某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