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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7月l3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l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某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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