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原郴州电气设备总厂职工,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冬艳独任审判。经查明,被告刘某某从2006年开始从原告处进采购煤炉,至2008年5月7日止,原、被告双方对往来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9900元,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自愿在2010年4月底前偿付原告尹某货款2000元,余款7900元经双方约定,如果被告能在2010年6月底前支付货款6000元给原告,原告自愿免除被告尚欠的1900元货款。如果被告在2010年6月底未还货款8000元,那么被告将履行欠原告货款9900元支付(含2010年4月底支付2000元在内)。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尹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冬艳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