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
被告常德市晟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常德市晟源家禽饲养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杨彪林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廖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