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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肖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女。

委托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肖某,男。

被告陈某,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龚某与被告肖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两被告在外承建工程时,向员工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3分,因原告经营急需资金,每次要求两被告偿还,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约定的利息。

两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因目前资金困难,同意分期偿还原告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0日,被告肖某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3,并出具欠条一张。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肖某、陈某偿还原告龚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合计220000元,于2012年4月底前付100000元,2012年5月底前付10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2年6月底前付清,上述款项由被告肖某在武汉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紫薇佳园二期工程项目部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彪林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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