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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X镇企业局与道县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道县X镇企业局,住所地道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被告道县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道县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居民,住(略)(略)。

第三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道县人,退休工人,住(略)(略)。

原告道县X镇企业局诉被告道县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道县X镇企业局撤回对被告道县规划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道县X镇企业局负担。

审判长冯宝英

人民陪审员张凯成

人民陪审员谢重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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