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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国土资罚决字[2011]第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麻行执字第10-X号

申请执行单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滕XX,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滕某,女,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国土资罚决字[2011]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某已经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麻国土资罚决字[2011]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卫华

执行员曾勇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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