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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蒲某、蒲某等与被执行人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周某之女。

被执行人刘某,化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申请执行人蒲某、蒲某等与被执行人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洞口县境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蒲某、蒲某等与被执行人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洞口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陈更强

助理审判员何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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