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姚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申请人执行人姚某乙,曾用名姚X,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汉族,现在湖南省郴州市湘南学院读书。系被害人姚某乙之女。
被申请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申请人何某(又名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杨某甲等与被执行人杨某丁、何某、肖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某丁、何某、肖某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武冈市境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等与被执行人杨某丁、何某、肖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武冈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某军
审判员陈更强
助理审判员何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