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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民、王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5日至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工人砍伐了其购买的位于寒冻镇X村丁庄组前的257棵杨树,后经鉴定被滥伐的杨树立木材积为38.6216立方米。

2010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正阳县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丁××、卢××、丁××、刘××、何××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材积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购买的林木滥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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