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男,苗族,住(略)。
被告(略)物价局,地址(略)顺天大道市民服务中心。
原告喻某、陈某不服被告(略)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喻某、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某、陈某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罗志坚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