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喻某、陈某与(略)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喻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男,苗族,住(略)。

被告(略)物价局,地址(略)顺天大道市民服务中心。

原告喻某、陈某不服被告(略)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6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喻某、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某、陈某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罗志坚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