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鱼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郭某,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鱼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鱼某要求被执行人郭某偿还他人民币36465元,并负担诉讼费230元,公告费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郭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在长武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征地补偿款(户名尚秀玲,系郭某之母)96675元,本院予以冻结37395元,并告知其家庭成员,让其转告郭某履行判决义务,郭某在限定期间仍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对郭某之母尚秀玲名下的征地补偿款予以扣划,在扣划时因该笔存款不可分割扣划,本院将该款全部扣划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帐户,申请人鱼某于2012年5月25日领取36845元,550元缴纳执行费,剩余59296.11元被执行人已领回。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庚科
审判员贾和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