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曹某,女,19XX年生。
申请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曹某负担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负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00元,共计6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某科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崔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