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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等四人与陈某等两人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又名陈X,男,生于X年X月X日,瑶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李某甲之胞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肄业文化,农民,系李某乙之胞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肄业文化,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系陈某之子。

上诉人蒋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经人民法院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原告再次起诉,依法应当按照申诉处理,故该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鉴于本案已立案,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起诉。

裁定送达后,蒋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道县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判决。理由:一、原裁定处理的程序错误,驳回起诉不当。二、原终审判决并未确定被继承人的房屋属于谁所有,本应由道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确权判决,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悬而未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三、本案应按证据规则,依法确定陈某旺遗产房屋权属的归属。

本院认为,四上诉人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已经于2000年2月16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过一次诉讼,本院也已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现四上诉人再次起诉,依法应当按照申诉处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中亚

审判员谭少华

代理审判员王兰青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乐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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