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高某丙,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高某丙,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达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四被执行人给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赡养费24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丙各给付申请人赡养费600元,共计2400元。上述款项申请人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崔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