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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高某丙,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高某丙,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达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四被执行人给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赡养费240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丙各给付申请人赡养费600元,共计2400元。上述款项申请人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崔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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