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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XX、李XX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该社员工,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圩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XX,女,汉族,该社员工,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谢XX,男,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西柏子园。

被告李XX,女,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西柏子园。

案由: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XX、李XX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被告谢XX因购车缺乏资金,于2009年1月10日向原告申请借款。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谢XX借款60万元,月利率10.2‰,借款日期自2009年2月25日至2010年2月25日。同时由被告李XX用其自有的位于常德市X区城西柏子园的房屋及土地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常房武他字第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常他项[2009]第X号)。被告谢XX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原告按约向其发放借款60万元。被告借款后,由于资金周某困难,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未还。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谢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罚息;判令对被告李XX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谢XX辨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钱还是会还的,但先还本金,至于利息暂时没能力偿还,希望给予一定的期限。

被告李XX辩称,同意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X尚欠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1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的标准计算,由被告谢XX于2012年7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2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2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余下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于2013年6月20日前偿还完毕。如被告谢XX不按期偿还,原告可要求两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

二、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XX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常房武他字第X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常他项(2009)第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谢XX、李XX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国新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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