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