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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退休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生),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朱安福县X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福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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