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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福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某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邓某某存款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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