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福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某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邓某某存款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