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饶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黄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文盲,无业。2010年10月因盗窃他人物品时被当场抓获,后被黄某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8日被黄某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黄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市看守所。

黄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饶某在屯溪区X路“网虫天地”网吧X号包厢,趁包厢内黄某睡着之机,盗走其放在桌上的一部山寨版苹果手机,并从其包内盗走现金20元。经黄某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鉴定价格为551元。

之后,被告人饶某又在该网吧X号包厢,趁包厢内余某睡着之机,盗走其拎包内的现金220元。

2011年8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饶某来到歙县“八通”网吧,趁一包厢内徐某某睡着之机,盗走其桌上的一部索爱SA-310手机。经黄某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鉴定价格为854元。

另查明:被告人饶某盗窃后将手机廉价卖给过路人,现金被其挥霍,索爱SA-310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失主。

被告人饶某于2011年8月28日在屯溪“网虫天地”网吧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余某、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滕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1600余某,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饶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日期按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2年1月27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潘晓琴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