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发展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季甫,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潭城法律服务所)与被上诉人欧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欧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0)潭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潭中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雨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潭城法律服务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在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文会福、代理审判员刘欢欢参加评议,书记员吴慧娟担任记录,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潭城法律服务所以“是与湘潭台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欧某仅是湘潭台通实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继受人、与委托代理合同是存在利害关系,故此申请撤回上诉,另案重新起诉”为由,于2012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在强
审判员文会福
代理审判员刘欢欢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慧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