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7年农历12月27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按农俗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一女王××,因我与被告脾气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赌博,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我于2009年12月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至今,2010年1月被告将孩子送至我家,一直由我抚养。诉求抚养所生女王××,抚养费及我的个人财产我自愿放弃。
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农历12月27日按农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27日原、被告生育一女王××。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农历12月离开被告王某某家回家居住至今,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农历1月将王××送至原告李某某处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王某琳随原告李某某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出生证明、××乡××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所生育子女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现原、被告所生女孩王××1岁余,且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又外出下落不明,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本院不予干涉,本案中财产问题可另行起诉,原告诉求抚养王××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放弃辩解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所生女孩王××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彬
审判员潘全义
人民陪审员李某杰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振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