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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

被告吴×。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某军承担。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安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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