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系龙某之妻。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乙因与上诉人龙某、郭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马某,上诉人龙某、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龙某、郭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给上诉人周某乙8500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6395元,由上诉人周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周某乙负担525元,龙某、郭某共同负担1150元。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郭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