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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乙与上诉人龙某、郭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系龙某之妻。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乙因与上诉人龙某、郭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马某,上诉人龙某、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龙某、郭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给上诉人周某乙8500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6395元,由上诉人周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周某乙负担525元,龙某、郭某共同负担1150元。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郭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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