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支行。
负责人李某某,系该行行长。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支行与被告谭某某、雷某、陈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