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