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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杨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某多、人民陪审员王礼忠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1995年3月⒃弧姹└┣抖铩撂⑼e换协议》,原告以锼⑻e换被告2亩旱地,用于建立养殖场。随后原告投资100000元建场。2003年6月,被告强行侵占养殖场进行养殖生产,并在原告平整的土地上修建住房。2012年1月福菥刂讼袢悍性雠饩冻铩撂⑼e换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建养殖场的投入损失60000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占用养殖场的经济损失120000元;

原告吴某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吴某的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丁铩撂⑼e换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互换土地的事实。

男竦旅惺雠榫皇菀ぃ髦⒃弧姹渲锛撂⑼e换协议已被法院判决解除的事实。

4、靖价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原告修建的养殖场经鉴定房屋猪舍价值28000元、2003年6月至2010年8月该房屋猪舍被被告无偿占用的损失(按租金计算)21000元、推土费4320元以及修保坎1880元,合计55200元。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占用被告的养殖场法院已作出了合理的判决,现原告又提出赔偿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就其辩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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