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15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4月22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宁陵县看守所。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未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4日夜里,被告人吕某某在宁陵县X乡X村民赵某家中盗窃手机一部及DVD一台,被告人盗窃后,将手机退还给失主。经物价部门评估,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乙、赵某陈述,证人李某甲证言,宁陵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俊梅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