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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秦某、刘某、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口韶山海关四楼。

负责人傅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国宏,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湘x号出租车车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湘x号出租车承包人,住(略)。

被上诉人秦某、刘某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X栋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璐杨,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X组。

委托代理人张铁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因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予表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审原告郭某某24408.22元;

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上诉人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审原告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

四、被上诉人刘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审原告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该款由被上诉人湘潭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支付);

上述款项付至原审原告郭某某指定账号(户名:郭某某;身份证号:(略);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湘潭县支行;卡号:(略))。

五、原审原告郭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审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自愿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来

审判员郭某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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